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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网上公示表
    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技术升级改造和炼锌尾渣无害化处理及有价金属综合回收项目
    栏目:2021年网上公示表    时间:2021/12/13 14:32:38   浏览:597  返回列表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网上信息公开表

    报告编号:LBYXP-2020-027                 发布时间:2020.12.29 

    项目单位名称

    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名 称

    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技术升级改造和炼锌尾渣无害化处理及有价金属综合回收项目

    项目单位联系人

    韩国盛

    联系电话

    0971-2292687

    项目单位地址

    青海省湟中县甘河工业园东区

    评价类型

    控制效果

    项目简介

    和评价范围

    项目名称: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技术升级改造和炼锌尾渣无害化处理及有价金属综合回收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青海省湟中县甘河工业园东区,甘河工业园位于湟中县县城(鲁沙尔镇)西面,距县城7km,距西宁市区26km。湟中县位于青海省东部,南、西、北三面环围西宁市,是西宁市辖县。

    生产规模:尾矿渣处理量95000t/a(干基);硫渣渣处理量15000t/a(干基);锌粉产量10000t/a

    项目总投资:61618.29万元

    根据该项目工程设施组成、工作场所构成及委托任务确定评价范围为青海湘和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技术升级改造和炼锌尾渣无害化处理及有价金属综合回收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且有人员停留的作业场所,包括渣棚及侧吹炉配料、粉煤制备、烟化炉给煤及风机房侧吹熔及烟化吹余热炉房余热发电侧吹烟气收尘烟化烟气收尘制酸及烟气脱硫 脱硝储存预处理粉制等生产施及锌粉生产水系循环水水处理站总降变电站、总图运输、综合管网等辅助生产设施

    现场

    调查

    调查人员

    彭泓、周波、何琼

    项目单位陪同人

     韩国胜、祁培栋

    日 期

    2019.10.24-25

    检测

    采样

    检测采样人员

     彭泓、周波、易志伟、何景荣、刘阳等

    项目单位陪同人

     祁培栋、田发春

    日 期

    2019.11.21-252020.9.21-22

    评价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生产性粉尘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

    化学物质氧化锌、铅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酸及SO3氢氧化钠、硫化氢、砷化氢、五氧化二钒、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线。

    评价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简单表述)

    粉尘:石英石配料矽尘检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

    化学有毒物质:熔炼车间炉前工岗位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铅烟)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职业卫生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各岗位40小时等效连续A声级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要求。部分场所如风机房等噪声定点超标。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90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该项目属于第二大类“制造业”中“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类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1)通过对项目生产工艺、生产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相关资料的分析并采用现场调查、定量检测与调查表检查,对项目中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识别、分析和定量检测评价。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煤尘、矽尘、石灰石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化学物质(氧化锌、铅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酸及SO3氢氧化钠、硫化氢、砷化氢、五氧化二钒、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及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磁场、紫外线,根据对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可知,项目试运行期间石英石矽尘及其化合物部分岗位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其余均检测合格。

    2项目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达到控制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基本符合要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以得到控制。

    3项目采用的工艺先进,流程合理,对劳动过程及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有较好效果,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4项目配备了较为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能满足防护的要求,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规定。

    5)综合现场调查、检测分析,项目的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设施方面基本能满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较为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基本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教育和职业卫生资料归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等基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该项目试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基本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主要建议措施

    1)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日后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能正常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最大限度减少职业病事故的发生。建议动力车间化水站、污水处理站增加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2)建筑卫生学:完善侧吹熔炼中控室、侧吹炉15m平台、渣棚及配料操作室、锌粉配料车间等工作场所的照明设施,增强作业场所照度。

    3)个体防护用品:加强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维护和保管的监管和教育力度。对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清洗进行培训。督促员工在作业现场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尤其是熔炼车间渣棚石英石配料、熔炼车间炉前岗位。在防护用品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4)职业健康监护:1)加强对新进员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员,同时对离岗工人展开离岗检查。2)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异常的员工应及时安排复查进行诊断,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认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健康监护全过程的客观记录资料,是系统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变化,评价个体和群体健康损害的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5)职业卫生管理1)进一步完善警示标识,在各车间补充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厂区大门口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告栏。2)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进行分列统计,职业病防治经费包括:用于预防与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需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卫生设施、个体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费用。3)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每年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等);4定期做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并将资料、照片归档;5)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6)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卫健委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7)加强外包合同工的管理,建议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将职业卫生管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内容列入合同条款,并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培训、教育;8)完善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高温季节期间,切实做好生产车间的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给高温作业劳动者配备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药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如有专家评审意见):(1)补充原辅材料成分,进一步细化生产工艺,根据原辅材料及工艺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等相关内容及评价。(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位置、数量、型号、参数)的调查及评价。(3)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设施(位置、数量、型号、参数)的调查和评价。(4)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有效性评价。(5)根据不符合项提出针对性建议

        

    填表人: 周波                             评价部门负责人:何琼

     

    现场调查

      

    现场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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