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可能存在六氟化硫等高毒物质,建设单位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及地方相关要求,不断完善和修订六氟化硫引起的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演练;
(2)本项目在试运行时应定期开展《夏季高温中暑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在进入风力发电机组塔筒行检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作业,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4)用人单位应当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地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能同时教育、管理职工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提高个人防护意识。
(5)在有害因素产生的工作场所应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应明确施工期工程实施单位职业卫生法律责任,督促、监督承包单位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8)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文件备查。
(9)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和要求,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年度职业健康检查实施方案,委托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机构对接触工频电场、噪声等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作业工人健康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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