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拟建项目劳动者在100人以上,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令)的要求,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经培训后取得职业卫生培训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明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并切实有效的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并且做好相应的记录。
(2)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及工作岗位的不同防护要求,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服、防毒口罩、弹性耳塞或护耳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3)应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对设备旋转、运动部件润滑,防止设备因基座松动、异常运行产生高强噪声和振动。
(4)拟建项目部分岗位作业属于高温作业,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当工作地点日最高气温≥35℃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5)制定密闭空间作业防护措施。管道、锅炉等属于密闭空间。建立密闭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密闭空间,对密闭空间作业人员应进行针对性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6)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和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各类化学试剂中毒的专项处置方案。救援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人力、应急救援物资、现场应急救援技术和日常应急管理等内容。在预案中明确规定需储备的救援装备、防护装备和现场急救用品等物资种类和数量,指定存放应急救援物资的场所,指定专人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维护管理,培训各类救援人员掌握常用救援技术,定期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督促相关人员掌握急性一氧化碳等中毒现场急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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